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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劳动关系科    时 间:2015-12-08 08:57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我省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第一档为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第二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第三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执行期为201512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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