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项工作和谐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局名义做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及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前期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和先期介入的行为。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着眼大局、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确定。分别为政策制定的职能科室(单位)、具有行政执法和审批(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备案)职能科室、调节争议仲裁单位、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单位等。
第五条 以局名义做出的决策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科室或单位和制定政策的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且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由局主要领导确定责任人,交由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牵头召集会议进行研究。
第六条 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政策法规与监察科、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调解仲裁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直接对局长负责,具体负责局领导交办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召集专题会议对局内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进行研究和协调。对比较负责和重大的事项评估,风险评估办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评估并提供评估参考意见。
第三章 评估范围及评估内容
第七条 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以局名义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重大改革政策。
(四)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提高的规定。
(五)涉及行政审批管理方式调整的政策。
(六)受委托执法事业单位涉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做出数额较大行政处罚(个人1000元以上,单位5000元以上)的。
(七)涉及公务员待遇和考录等政策的调整或修改。
(八)涉及职称考评及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九)涉及军转安置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政策调整。
(十)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方面。主要评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
(二)合理性方面。主要测评: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科承受程度的邮寄统一;是否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三)程序性方面。主要测评: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经过专业的、严格的决策审批程序。
(四)稳定性方面。主要评测:能否引发其他群众攀比或不满情绪;是否存在潜在不安定因素,可能引发越级上访、集体访或群体性时间等;化解措施是否完善,能否彻底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五)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其他方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政策制定的局内各职能科室和单位;如涉及职能交叉而难以确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局主要领导指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确定为评估事项。
(二)提交分析报告。由责任主体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说明后形成报告,由科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对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报送评估。由分管局长确定评估事项的必要性,如符合评估事项要求的,签交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进行评估。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且化解措施不完善、不到位的,将评估意见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列入局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社会稳定风险化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科室和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