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人社联字〔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91号)相关规定,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工伤保险行业划分和基准费率标准调整如下:
一、费率调整的基本原则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在确保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行业划分和基准费率标准
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3%,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8%,四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五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3%,六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5%,七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8%,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2%。
三、实行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办法。各工伤风险行业内的费率浮动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每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进行一次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支、缴比)、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四、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91号)规定,储备金提取比例为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8%。储备金规模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收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 化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月21日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印发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基准费率)
|
行业名称
|
一
(0.3%)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0.5%)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0.8%)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行业类别
(基准费率)
|
行业名称
|
四
(1%)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1.3%)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1.5%)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1.8%)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2%)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