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字〔2010〕7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省中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好实施。
2010年执行《吉林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后,纳入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的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营职及以下职务干部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贴增加不足150元的,按150元增加;团职干部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贴增加不足170元的,按170元增加;师职干部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贴增加不足190元的,按190元增加。纳入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内的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营职及以下职务干部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贴增加不足105元的,按105元增加;团职干部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贴增加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师职干部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贴增加不足135元的,按135元增加。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军转干部 补贴 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11月1日印发
吉林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暂行办法如下:
一、在岗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办法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当地在岗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标准。
1.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本年度当地在岗营职及以下职务(含相应级别技术干部,下同)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依据,当地在岗营职及以下职务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的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工资性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下同)未达到这个水平的,补贴到这个水平。
2. 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基础上提高100元,作为本年度当地在岗团职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依据,当地在岗团职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的月工资总额未达到这个水平的,补贴到这个水平。
3. 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基础上提高200元,作为本年度当地在岗师职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依据,当地在岗师职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的月工资总额未达到这个水平的,补贴到这个水平。
二、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办法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当地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标准。
1.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80%,作为本年度当地营职及以下职务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依据,当地营职及以下职务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月工资性收入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补贴到这个水平。
2. 在当地营职及以下职务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月生活困难补贴依据的基础上提高100元,当地团职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的月工资性收入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补贴到这个水平。
3. 在当地营职及以下职务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月生活困难补贴依据的基础上提高200元,当地师职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的月工资性收入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补贴到这个水平。
三、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办法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当地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标准。
1.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包括养老保险机构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发放的“统筹外退休人员补贴”、企业年金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等,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待”政策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按“特殊调整”政策部分退休人员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加发的生活困难补贴,下同)未达到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85%的,从本年度1月份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38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2. 在当地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月生活困难补贴水平的基础上提高100元,当地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团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从本年度1月分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团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42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3. 在当地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月生活困难补贴水平的基础上提高200元,当地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师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从本年度1月份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师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46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4. 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未达到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80%的,从本年度1月份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11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5. 在当地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水平的基础上提高100元,当地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团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从本年度1月分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团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12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6. 在当地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水平的基础上提高200元,当地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师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从本年度1月份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师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13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四、其它有关政策
1. 现行营职及以下职务下岗(失业)、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水平占本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高于本办法所规定比例的,当地政府可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研究制定本地下岗(失业)、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办法,并应逐步将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水平调整到合理的比例内。
2. 省里每年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公布后,依据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测算确定本年度全省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最低增长水平,供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增长幅度过低的市(州)、县(市)政府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
五、资金渠道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由在岗、下岗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负责解决,所在企业解决资金有困难的,经企业所在地政府确认后,由所在地政府帮助解决;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前所在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六、其他
1.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办法时,按新办法执行。
2.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