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及通化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通化市实体经济降本减负工作的通知》(通减负办〔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方案通知如下:
1.自2019年5月1日起,通化市工伤保险费率以2017年费率为基础下调20%;
2.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时,停止下调;
3.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降低费率工作高度重视,在保证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将降低费率工作落实到位。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化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