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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    来源:人才开发科    时 间:2020-04-15 15:4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

现将《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化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

 

 

         201895

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兴市战略构想和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发《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金〔20174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已具备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市(县、市、区)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也可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担保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及中小微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为个人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两种类型。

(一)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农民、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和残疾人创业者,应给予重点考虑。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市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经营项目。

(二)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创业者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偿还的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守法经营。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创业项目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

第七条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计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第八条  个人和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当年新吸纳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偿还贷款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继续贷款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九条  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到期需延长的,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其利率为贷款合同签订日的基础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具体利率水平由经办银行、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商业贷款利率水平。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符合条件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3:2;对超出国家贴息额度的个人贷款贴息资金由省、市(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5;超出国家、省规定贴息额度和年限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不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超出国家、省规定贴息额度和年限的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贴息;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国家、省、市(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3:2,超出国家、省贴息额度和年限的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对展期、逾期期间的个人和企业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六章    贷款程序、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后,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严格按照《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见附件1)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列入担保机构建立的黑名单,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本人及配偶提交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填写《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户主页、借款人页、配偶页)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贷款申请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信用查询授权书;

4.反担保人信用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

5.合伙创业的需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提供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6.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人为中小微企业且需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填写《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4.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5. 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提交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工资表);

6.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需填写《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相关材料:《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者《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者低保证、复员证、刑满释放人员证明、高校毕业证)等;

4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

5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纳税证明、资产抵押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    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者取消反担保,允许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可灵活采取以下反担保方式:

1自然人反担保。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退休5年内人员)、国有企业(含市属、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属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劳动年龄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市县(市、区、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互通式反担保;劳动年龄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可用本人工资实施反担保。

2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登记手续的设备、车辆、使用权、经营权(包括林权、试点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房产(包括人民法院可查封的证照不全的房产)等。

3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者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国库券等。

4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商业银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

5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原则上不得有尚未偿还的超过贷款本金的商业贷款和禁入类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降低反担保门槛,对贫困人口和重点扶持人群提供反担保措施有困难的,且创业项目经营良好,带动就业效果显著,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反担保。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担保期限内,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跟踪回访。如发现借款人本身或项目经营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给予重点关注,督促其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如发现违规骗贷的,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监督借款人限期退还贷款本息;拒不退还的由经办银行将借款人列入银行不良信用“黑名单”,通报用人单位,并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担保贷款到期1个月前,经办银行要及时向借款人书面下达还款通知,逾期未还超过1个月,经办银行负责做好催收工作,经催收无法收回的,由经办银行按司法程序对借款人进行追偿;法院判决生效后,未能偿还贷款的,由经办银行将借款人列入银行不良信用“黑名单”,并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基金履行代位清偿责任,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至担保基金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担保机构按司法程序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经追偿认定为呆账的,由担保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呆账损失核销,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参照《吉林省省直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吉财债〔2013844号)的规定予以核销。

第九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由市(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财政部门筹集,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存储于各级经办银行,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担保基金存储于市本级经办银行,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服务中心(市本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每年9月底前担保机构应对下一年度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测算,担保基金不足以满足担保贷款需求时,担保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担保基金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安排。担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用于代偿逾期担保贷款的本息。单个经办银行代偿率(累计代偿金额/担保责任余额)达到20%时,应停止该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开展业务。对担保基金限额内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化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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