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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拓展训练受伤是否为工伤
发布人:    来源:调解仲裁科    时 间:2019-02-25 10:28   

    

     今年“五一”小长假期间,某公司为了凝聚人心提升士气组织员工在郊区某度假山庄进行团队拓展训练活动。员工赵某在活动中不慎摔伤,造成左腿骨折。赵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遭到拒绝,于是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人社部门调查过程中,公司提出,虽然赵某是在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的,但当时是“五一”假期,且也不是在公司里的工作岗位上受伤。因此,赵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人社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此,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劳动者的专职工作,只要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都应视为工作的一部分。拓展训练由公司组织安排,赵某参加拓展训练也是为了团队建设,故其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上班时间,赵某在节假日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活动,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因此,赵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此案经人社部门对相关法律的解读,该公司同意为赵某办理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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