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业务目录>>劳动关系
仲裁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应优先
发布人:    来源:调解仲裁科    时 间:2018-12-06 09:49   

    

王某大学毕业,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在某餐饮公司求得了一个职位,为此公司和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的岗位就是后厨采购。工资低,同时没有任何保险待遇。王某最近辞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给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与公司协商不成,因此向工作地的劳动调解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其公司却以王某未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违约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调解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两个劳动调解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同时、分别立案,那么到底应由哪个劳动调解仲裁机构负责处理此案呢?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即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结合本案,王某与餐饮公司的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调解仲裁机构管辖。

此案启示,当事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的首选部门应当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的劳动调解仲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