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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待工期间可否索要工资?
发布人:    来源:调解仲裁科    时 间:2018-09-17 09:38   

    

近段时间,笔者在工作中接到劳动者投诉称,王某等3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该公司鉴于王某等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职能与另外一个部门之间存在重叠、交叉之处,甚至导致不时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倾轧和效率低下的现象,董事会经讨论决定对两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行使相应职权。试运行期间只留60%的人上岗,其余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王某等在待岗之列。一个月后,王某等虽被通知在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却拒付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公司这样做对吗?

笔者认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合本案王某等3人皆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待岗,因此单位应在第一个月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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