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7年初加入某药业公司,担任销售代表。该公司要求李某缴纳两万元的保证金,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半年内必须完成10万元的销售净利润目标,完成后超出的利润归李某;如未完成任务,差额将从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李某觉得这个目标并不难达成,便爽快地缴纳了保证金。没想到,他入职后不久,与该公司产品功效类似的药品在市场上纷纷出现,竞争激烈的销售形势,导致李某的业绩并不理想。半年过去,他离业绩目标还差一大截,不仅他上交的保证金被扣除,公司还以他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李某这时才觉得不对劲。他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要么把保证金还给他,要么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都被公司拒绝了。李某咽不下这口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并返还保证金。
在案件审理中,公司认为,双方对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公平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收取和扣除保证金的行为完全正当;李某的业绩没有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当然属于不胜任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完全合法的。
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和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完不成销售目标便要劳动者埋单,并借此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且属于转嫁公司经营风险,违反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平原则,明显不当,理应返还。同时《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显然此案中公司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的程序,即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雇,应支付赔偿金。
此案启示是“约定要合法,切莫触法线。劳资双共赢,和谐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