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2015年5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后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中,本案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该案中,该物业公司应支付给李某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但不需要再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李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但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