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笔者在工作中接到几名劳动者投诉称,他们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扣押了他们的档案。他们该如何维权?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15天后,用人单位不归还档案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