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填报单位(盖章):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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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于波 电话:3262578 |
序号 |
实施主体 (部门名称) |
检查对象 (相对人) |
检查事项(对应具体法条)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检查方式 |
最高检查频次(年度) |
实施部门 (具体科室) |
1 |
市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
市级、县(区)级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巡查(选填1-3项,上级转办、投诉举报不在填写范围) |
1次 |
(劳动监察科) |
2 |
市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市级、县(区)级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巡查(选填1-3项,上级转办、投诉举报不在填写范围) |
不定期 |
(劳动监察科) |
3 |
市人社局 |
培训机构 |
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定点机构的行政检查 |
《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政府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安全。由行业部门牵头组织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由行业部门负责监管,人社部门配合监管。(一)日常检查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现场检查。开展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培训班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及比例,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抽查方式及资料保存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二)按比例抽查抽测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和实施,抽查范围为本地补贴培训班期。(三)专项检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
市级、县(区)级 |
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 |
不定期 |
职业能力建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