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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发布人:    来源:通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服务中心    时 间:2018-10-31 15:00   

    

贷款须知

各类贷款户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政策规定,现对相关事项进行告知:

一、发生以下情形时,通化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有权提前收回创业贷款,并由贷款户承担全部责任和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1、贷款人隐瞒工作状态的;

2、贷款人贷款前没有正式工作,贷款后有了正式工作的;

3、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在贴息贷款期间流失的(如有人员流失现象应即时向创业担保贷款中心书面报告,并于当月补齐,办理人员劳动合同接续手续);

5、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期间注销营业执照的;

6、贷款期间经营项目终止的;

7、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征信证明,获取贴息贷款的;

8、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经营性质,未即时到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备案的;

9、违反《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有关要求和相关条款的;

10、违反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或创业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的;

11、利用创业担保贷款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二、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不能互为反担保人,因为夫妻双方为财产共有人;

2、贷款人在享受贴息贷款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社保补贴待遇;

3、企业贷款人采取自行担保模式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只负责贷款贴息;

4、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25%;

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企业经营时间需在一年以上);

6、如贷款出现逾期后,银行产生信用不良记录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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