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纳对象
本人、配偶、父母、岳父母户籍有一方为集安市户籍,且在域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调转条件
(一)申请调转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志愿为集安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3.在域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达到最低服务年限,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符合调转有关规定;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对于特别优秀的有调转意向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安民警岗位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
6.调转到实行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准入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职称;
7.有调转意愿的,须按照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和工作单位批准。
具有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985工程”、“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优先安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调转:
1.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
2.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三龄两历一身份”存疑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调转条件的其他情况。
三、调转程序
1.受理申请。域外集安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出调转回集工作申请,填写《域外集安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转申请表》,提交到市人社局进行登记受理。
2.资格审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建立工作台账。
3.确定岗位。结合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空缺情况,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岗位意向、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和现实表现等情况,按照对口安置原则,在征求本人意愿基础上,初步制定安置计划。
4.实地考察。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转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我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接收单位组成考察组,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现实表现进行实地考察。
5.组织体检。由市人社局、市卫计局组织考察合格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资格审查、实地考察、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调入资格。
6.会议研究。组织人事部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调转总体情况,确定拟调入人员,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审议。
7.正式调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调入手续。无特殊理由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调转资格。
四、相关待遇
回集工作人员使用集安市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含差额拨款事业),享受现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期间不得调离岗位。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调入,应商本人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服务管理
1.吸纳域外集安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实施。
2.吸纳域外集安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集工作,应严格执行调动相关政策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必须进行岗位回避。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调转,严禁超编、混编调入。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一岗多报情况,择优进行安置,其他人员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调剂,服从分配安排的,量才安置。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