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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发布人:孙斯博    来源:法规与仲裁科    时 间:2026-01-30 14:15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精神,将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通化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实施。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事项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方查处的违法案件在法制审核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存在超越委托权限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及范围

委托期限:2026129日至2027128日止。

委托适用区域范围:通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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