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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政策解读
发布人:    来源:人才引进服务中心    时 间:2023-05-26 09:52   

    

什么是就业见习

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促进职业技能提升的公共服务制度。

就业见习目的

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青年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

见习人员见习次数、期限和要求

见习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分别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人员的累计见习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生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失业青年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见习人员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

申报见习单位的条件

见习单位是指全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作为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吉林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登记证;

3、《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附件3)。

见习补贴标准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属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16--24周岁失业青年,属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除由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外,其它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

带教补贴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属地政府按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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